11.3 建筑防火


11.3.1 钠硫电池室应采用单层建筑,液流电池室宜采用单层建筑,其他类型电池室可采用多层建筑。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;当采用钢柱承重时,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,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。
11.3.2 电池室、主控制室、继电器室、配电装置室、电缆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建筑面积超过250㎡时,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。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,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;
    2 钠硫电池室建筑面积超过100㎡时,其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;
    3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,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.9m;
    4 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,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但钠硫电池室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
11.3.3 电池室四周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钠硫电池室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.00h,其他电池室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.00h;
    2 隔墙上除开向疏散走道及室外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;当必须开设观察窗时,应采用甲级防火窗;
    3 隔墙上有管线穿过时,管线四周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密实。
11.3.4 电池室、控制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。

条文说明

11.3.1 钢筋混凝土结构柱的耐火性能较好,一般截面尺寸的钢筋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均可满足相应的耐火等级,而钢柱耐火极限较差,必须采用防火涂料或外包防火板、填充防火棉等防护措施。
11.3.2 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、拥挤而压紧内开门,使门无法开启,所以要求危险程度相对较高的设备房门向疏散方向开启。设备房的门具有防火分隔功能,可防止设备房火灾时蔓延至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。
11.3.3 为安全起见,本条文对电池室的消防设计作出较严格的规定。要求其四周隔墙按防火墙设置,有效保证相邻房间、建筑物及设备的安全。
11.3.4 本条文规定以外的其他房间,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222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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